一、基本事實:A公司經營 游泳池 發生泳客未成年人 溺斃 事件。
本文依據2023年9月12日有效的法律撰寫。
二、基本法律關係:
(一)泳客與A公司間有消費關係。泳客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7條或與A公司間之消費契約,請求A公司負擔賠償責任,另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A公司縱無過失,亦僅能減輕其賠償責任,而無法主張免責。
(二)救生員對於泳客有照護、監督的義務,救生員若未及時發現、搶救溺水泳客而未盡注意義務,則依民法第184條、第194條之規定,須對泳客之父母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A公司與救生員間有雇傭關係。泳客方得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請求A公司與救生員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但A公司得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請求救生員負擔最終之賠償責任。
三、相關之法律程序:
(一)刑事部分:
1.倘救生員未及時發現或搶救泳客,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犯罪。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縱無人提起告訴,檢察官仍應依法偵查。
2.過失致死罪之處罰主體為自然人,案發當時之救生員可能會被列為刑事被告,至於A公司屬於法人,除有法律明文規定外,實體法上不認法人有犯罪能力,但若遊客家屬對A公司之負責人、管理人等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仍會將渠等列為被告一併偵辦,但依一般實務見解,通常都會給予不起訴處分(例如:台鐵普悠瑪出軌事件)。
3.泳客家屬可對相關人員提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應於6個月內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提出告訴可有效督促檢察官協助訴追相關人等的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
1.救生員經地檢署後起訴,泳客家屬可對救生員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之好處為不用繳交裁判費。提起方式為案件經收到檢察官 起訴 書後,於法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到法院遞出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 狀。
2.遊客家屬也能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A公司負擔經營者之損害賠償責任,但依法應於起訴後繳交約請求金額1.1%的裁判費用(詳細計算方式依照法律規定,例如求償300萬元,須繳交30,700元之裁判費)。依一般情形而言,發生死亡事故求償之金額應會超過新台幣150萬元,屬於可上訴三審之民事事件,一般而言自起訴日止至判決三審確定止至少需要3年。提起方式為寫好 起訴 狀後到法院遞狀。
四、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過失致死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賠償 責任:
1.醫療費用:以醫療收據為準,以必要費用為限。
2.喪葬費用:以收據為準,以必要費用為限。依實務判決,大約30萬元內均屬合理。
3.扶養費用:倘死亡之泳客為未成年人,依實務見解,若遊客父母能證明自己未來有受扶養之需求時,亦能請求自小孩成年開始,父母餘命屆至止期間之扶養費用,並以霍夫曼計算式計算後一次請求。(假設父親現在30歲,獨子(8歲),可請求之金額大約估計為200萬-400萬元)
4. 精神慰撫金 :依法由法院斟酌實際情形及兩造間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予以酌定,依一般法院判決,意外事故身亡之精神慰撫金金額大約估計為100萬元至300萬元。
5.本件因為溺斃事故發生之對象為未成年人,A公司可能於法律上主張泳客父母未盡照護未成年子女責任而與有過失,若法院認定泳客父母應負擔與有過失責任,法院可能認定遊客父母亦應負擔三至五成之過失責任。
6.又假設救生員並無過失,救生員即不用負擔賠償責任。但因為消保法規定採無過失責任,A公司若可證明自身之泳池設備符合規定;泳池之設置或管理均無欠缺與瑕疵,就本件之事故發生並無過失存在,可請求法院減輕賠償責任,但A公司仍無法免除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