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實用的車禍求償清單( 受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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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實:發生車禍 受傷 事件時,受害者可於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1條之2,請求賠償義務人負擔賠償責任。
本文依照2023年10月4日有效的法律撰寫。

最末提供完整 車禍求償清單,有需要的人可以依照清單逐一填入。

二、賠償的義務人:

(一)肇事人:實際造成本件 車禍 事故損害之人,例如:開車駕駛、違停的駕駛或突然闖出的路人等。如果有多數人共同造成車禍(例如:國道連環車禍),則受害者可以對全部行為人一併求償(法律上稱為連帶責任,民法第185條)。

(二)法定代理人:如果行為人未滿18歲,可以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一併求償,民法第187條

(三)雇主:如果行為人於車禍發生當時有執行職務的外觀(例如:駕駛穿制服、車輛為計程車、貨車或車上有列印公司名稱),可以向雇主一併求償,民法第188條

(四)國家:如果是與警車、消防車等公務車輛發生事故,則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注意:於此情形,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0條的規定,要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才能提起訴訟)。

三、求償項目:

(一)醫療費用:

1.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金額,應提出單據,如果不慎遺失,可向醫療機構申請補發「醫療費用繳費證明」。

關於健保不給付的自費醫材原則上如果醫師建議使用,都可以主張有使用必要,但關於自費病房,就比較難主張屬於必要費用。

2.醫美費用,限於必要費用,例如除疤,請醫生於診斷證明書表明因車禍事故所造成之疤痕需要手術才能彌除,可以先請醫療機構出具估價單,不需要先實際支出。

3.牙齒費用,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表明有牙齒醫療必要,並請開立估價單,建議先估價固定式假牙或植牙,不需要先實際支出。

(二)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

1.看護費:請醫師於診斷證明書上記載需要專人看護及天數。若有實際支付費用,依據看護收據請求,若無收據,以全日看護一天大約2,000元;半日看護一天大約1,200元估算。

2.醫療器材費用:尿布、拐杖、各種敷料等,需購買單據或發票。

3.營養補給品費用,需有必要性,需購買單據或發票。

4.交通費用:包含就醫交通費用及日常生活交通費用,有單據為佳,若無單據,目前很多計程車APP或網站都可估算搭乘費用。
但法院可能會斟酌各地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的普遍性,改以公車、捷運費用計算。

(三)不能工作損失:

1.受害人是受雇人:依據醫療證明、請假紀錄、薪資證明等計算薪資損失,如果仍有支領薪水就無法請求,但因為事故休養或就醫而請特休一樣可以請求。倘若是老闆如同意照樣支領薪水的情形,建議可以與老闆商量以慰問金方式給付。
如果車禍本身是屬於職業災害,老闆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應該補償工資時,法院認為該工資補償是屬於職災的補償金,與車禍造成的損害是兩回事,所以受害者就算有領取薪資補償,仍然可以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薪資損失。

2.受害人是自營作業:

(1)預定營業損失:若受害人因為車禍而無法工作(醫療證明),可提出收入證明(例如:去年度報稅資料、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行業每月平均薪資等),估算因而損失的預定營業損失。

(2)預期利益損失:若受害人因為車禍 受傷 而無法承接原來預定的工作,可以一併求償,例如受害人是主持人、模特兒,已有安排主持活動或走秀表演,因而無法獲得的報酬也可以一併求償,需提出合約或其他佐證。

(四) 勞動能力減損 :確切費用要經醫療機構鑑定,但鑑定費用可能不低,可先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來估算。

假設受害者因車禍導致右手拇指缺陷(指節間關節以上切斷),屬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11-8項,失能等級為十,對造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5條的規定,第十等級的給付標準為220日,與100%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第三等級給付標準為840日相比,220÷840≒2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受害者的勞動能力減損為26%。

再假設受害者目前30歲,則受害者距離65歲退休尚有35年,假設受害者每月薪資為3萬元,則依據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法院都是這樣算,如果你沒有學術探討熱誠,建議直接按計算機),計算金額為7,399,373元。
受害者的勞動能力減損為26%,經計算後,受害者的損害為7,399,373元×26%=1,923,837元。

(五) 精神慰撫金 :沒有明確的價目表,依照 受傷 情形、兩方收入等因素綜合評價。可先初步請求10萬元,如果認為精神損失超過10萬元,建議直接找律師諮詢。

提供幾個案例供參考:

1.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腰部挫傷、左大腿挫傷等傷害,併發憂鬱症、情緒障礙、睡眠障礙等病症:10萬元。
新市簡易庭 110 年度新簡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

2.死亡:600萬元。
岡山簡易庭 111 年度岡簡字第 371 號民事判決

3.植物人:200萬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90 號民事判決

4.右跟骨閉鎖性骨折、右骨盆及右手腕、右膝挫擦傷及右腰部擦挫傷:4萬4千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判決

5.頭部外傷併左臉眼瞼開放性傷口及牙齒斷裂、左前臂及手肘開放性傷口併肘關 節囊破裂、左小腿挫傷併開放性傷口:8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虎簡字第39號

(六)財物損失:

1.車輛損失:關於車輛損失,法律實務上可以有兩種估算方法,受害者可以先委請法院認可的專業鑑定機構鑑價,再決定如何請求較為有利。

法院認可的鑑價機構: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各地的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各地的汽車修理同業公會等,鑑定前均可先連絡訊問。

(1)請求肇事者賠償車輛修理費用加上交易價值貶損(民法第213條214條215條)。車輛修理費用請車行開立估價單,交易價值貶損則請鑑價單位鑑價。
注意:因為車輛修理費用中關於零件費用,通常是以新換舊,此部分金額將計算折舊,但是關於工資、板金、烤漆因為是人力成本的支出,不需要計算折舊,所以如果要請車行開立估價單,記得提醒車行,請將零件與工資、板金、烤漆分開報價。折舊計算方式可參考司法院的網站,使用年限超過耐用年限就填入耐用年限。

(2)請求肇事者賠償車輛受損導致的價值減損(民法第196條)。不請求修繕金額,而請求因為車輛遭到毀損而造成的價值差異。
請鑑價單位協助鑑定兩個費用:A:同款車輛未發生事故時之價值;B:發生事故後未修繕的現有價值。A與B的差額即為求償金額。

關於車輛毀損的修理費用,原則上提出估價單即可,訴訟中尚不需要有實際支付費用的收據,因為本件受害者所受的損害是車輛毀損,不論受害者有無去修理車輛,損害都已經存在,肇事者應該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前面提到的醫美費用、牙齒費用也屬於同樣理由)。

2.其他財物毀損:手錶、衣物、皮鞋等,均須提出單據,若無法提出單據,可以先自己估列金額,保留損害之物品或拍照。
若真的要上法院,可以請求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的規定,由法院斟酌估算金額。

3.車輛代步費用:若是因車輛受修而無法使用車輛,可以請求車輛代步費用,但以實際修理所需天數為計算,法院也可能斟酌當地的大眾運輸交通狀況,以公車、捷運的費用計算。
若受害人為職業駕駛人,因車禍車輛受損導致無法使用車輛,也可求償營業損失,但一樣以車輛修理所需時日為限。

(七)其他費用:

1.鑑定費用:包含車禍肇事歸責的鑑定費用、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價值鑑定的費用,因為都屬於要確認損害賠償的責任與範圍而付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肇事者請求賠償。

2.律師或撰狀費用:無法請求。一般法院都認為,是否請律師或撰狀都是個人選擇,所以律師費用或撰狀費用都不是必要費用。

目前車輛保險,通常都可以加保律師險,保障保戶於車禍事故時可以由保險公司代為支付律師費用,但保戶於投保時應詳細確認保單上律師險的保障範圍,例如是否有包含民事求償。

車禍求償清單:

編號項目金額證據
1醫療費用 繳費證明
2除疤費用 診斷證明書、估價單
3植牙/假牙費用 診斷證明書、估價單
4看護費用 診斷證明書
5醫療器材費用 購買單據或發票
6營養補給品費用 購買單據或發票
7交通費用 診斷證明、搭乘證明/車資證明
8薪資/營業損失 診斷證明書、請假紀錄、薪資證明/報稅資料
9 勞動能力減損  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報稅資料
10 精神慰撫金  
11車輛損失 鑑價報告、估價單
12其他財物毀損 購買單據、物品照片
13車輛代步費用 搭乘證明/租車證明、修理估價單(日期)
14鑑定費用 單據
 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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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林冠廷律師,擅長處理各類商業訴訟。多年來,我致力於為客戶提供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法律諮詢服務,幫助他們解決複雜的商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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