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規劃-錢不談好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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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師的執業生涯中,其實有時候覺得最可惜的案件是處理家人爭奪財產的案件,覺得可惜的點並不是家族的感情破裂,畢竟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而是,當時如果父母長輩有先做好財產規劃,預定財富傳承,其實這些糾紛就能夠少了許多。

本文依照2023年10月12日有效的法令撰寫。

一、什麼人適合做財產規劃?

答案是,每個人。

死亡是最公平的,每個人遲早會遇到。

對於有遺產繼承人的人而言,財政部目前公告的遺產稅免稅額為 1,333 萬元,再加計扣除額,原則上初估如果你的財產總額在1500萬元以內的人,通常都不用繳納遺產稅,於此情形,可以考慮的財產規劃策略是不預作財產分配,以遺囑或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配遺產。但是如果能在生前先做好財產規劃,也可有效避免死後的爭產糾紛。

二、如何將財產分配給小孩?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利用每人每年244萬元之免稅贈與額,尤其,在夫妻均健在的情況,依照遺產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可以先由夫或妻贈與財產給另一方,再由二人分別贈予244萬元給小孩,就可以每年贈與488萬元之財產。

但是在不動產方面,往昔也常常建議以每年贈與的方式將不動產逐步分配給小孩,對於打算家族長期持有的祖產而言,或許沒什麼問題,但是如果將來小孩子有脫手不動產的需求,考量近年來的房地合一稅問題,如果當時是以贈與方式取得,反而有可能須繳納高額的稅金。所以究竟是以贈與或買賣方式分配不動產,一定要先諮詢過專業人士,審慎評估。

假設以買賣方式將不動產分配給小孩時,在小孩無收入的情況下,可以善用前述的每年每人244萬元免稅贈與額,由父母以贈與現金方式幫小孩出頭期款,再由小孩去向銀行辦理房貸,父母再以每年的贈與額協助支付房貸。

近年來也很推薦利用信託機制來處理財產分配,所謂信託,就是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管理,受託人要依照信託的約定對財產為管理,具體的應用,詳後述。

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為財產分配時,自身的權益也需要一定的擔保,法律上也有許多種方法可以協助維護自身權益。

1.保留部分財產或持分:將部分財產留在身上,避免臨時的突發狀況,若將不動產贈送給小孩,也可以考慮留下部分持份在身上,以免小孩隨意處分掉全部不動產。

2.借名登記契約(不建議):與小孩簽立書面的借名登記契約,若未來有需要時,可以提出契約主張不動產只是借名登記在小孩身上。但借名登記契約畢竟不是法律規定的契約,現今已有部分法院判決否認借名登記契約的效力,也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是無效的契約。原則上,較不建議以借名登記方式處理財產規劃。

3.贈與時註明附負擔:父母可以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於贈與時同時約定負擔,例如子女應於受贈房屋後,每個月給付父母3萬元及每個月應回來探視一次等約定負擔,若子女未履行負擔時,父母可以主張撤銷贈與。

4.預告登記:父母可以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的規定,在移轉登記不動產給子女同時為預告登記,限制子女以後移轉不動產或設定抵押權等行為前,應先取得父母的同意。

5.信託:父母可以與子女簽立信託契約,父母將財產信託給子女,於信託契約中約定信託財產的用途,例如不動產只能出租,且出租所得之租金均應由父母收取。也可以限定信託財產的用途,例如只能作為父母醫藥費、父母生活費、保險費或孫子女教育費等。

四、如何保護小孩的財產?

父母若是擔心一下子給了小孩太多的財產,小孩不清楚如何使用財富,或者會讓小孩失去奮鬥目標,甚至給了有心人士可趁之機等等,也可以利用信託機制,以保護小孩和財富。

目前實務上,可以將財產信託給銀行,約定由銀行逐年將款項給付給小孩,或者將不動產出租,每年將租金轉交給小孩,或者是約定至小孩某一個年紀之後再將財產移轉。

五、如何避免分配不公平的情形:

假設父母名下有一棟房子打算死後要留給兒子,又打拼了半生買下另一棟房子要現在給女兒,此時兒子可能會認為父母提早將房子給了女兒,而認為不公平;假設父母死後,女兒也可能依法主張對遺留的房子有繼承權,此時往往就是家庭紛爭的起源。

於此情形,建議可先預立遺囑並明確告知子女,於遺囑中載明對於財產規劃的安排,但須注意的是,我國民法對於遺產繼承有特留分的規定,於上面所示的情形,就算父母於遺囑中載明「所留房子要給兒子全部單獨繼承」,女兒也可以主張侵害特留分。因為特留分為強制規定,且女兒於父母生前就算有拋棄繼承也不生效力,所以女兒就可以依法於父母死後主張應至少分得1/4的房子所有權,而可能產生兒女分配不公平的情形,為避免此情形,除了可以交錯應用上述的財產規劃方法外,可以再建議考量下列方式處理。

1.擇定適當的贈與時機,依照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繼承人在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取得的贈與,視為已經取得的遺產。也就是說,父母可以在女兒結婚或有開業需要的時候再贈與房子,或於贈與後要求女兒分居,此時於父母往生後,兒子就可以主張女兒已經有取得遺產,而不能再主張有侵害特留分。

另外除民法第1173規定的三種情形外,也有人會在遺囑中寫明已經分給女兒的房子是遺產的預付,所以女兒不能再分配,但是法院不一定會接受這樣的說法,所以較安全的做法,還是建議只在上列三種情形時贈與大筆財產。

2.若處分房子不是以贈與方式移轉,則於買賣當時的價金可以以借貸方式處理並設定抵押權,且不約定清償期,以免有時效問題,此時女兒對於父母即有借款債務存在,可於遺囑內主張以特留分抵銷該債務,並同時免除剩餘的債務,以避免女兒對遺留的房子行使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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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林冠廷律師,擅長處理各類商業訴訟。多年來,我致力於為客戶提供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法律諮詢服務,幫助他們解決複雜的商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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