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突然變成 警示帳戶 ?我怎麼是 詐騙集團 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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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實:日常使用的銀行帳戶突然被變成 警示帳戶 ,帳戶都遭凍結。又突然收到地檢署的傳票被通知出庭,傳票上面竟然紀載我是 洗錢防制法 、加重 詐欺 的被告,怎麼回事!?怎麼辦!?
本文依據2023年9月19日有效的法律撰寫。

二、基本的法律關係:

1. 洗錢防制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2. 洗錢防制法 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 詐欺 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我該怎麼辦??

(一)首先,先看清楚傳票上傳喚的身分,也有可能只是以證人身分被傳喚者,但不論是何種身分,收到法院、地檢署傳票就一定要到場,否則下次就有可能會是警方上門來拘提。

(再次提醒,法院、地檢署、警察局都不可能要求或協助民眾保管存款、提款卡、身分證等文件)

(二)如確認傳喚身分是被告,請先想想最近是否有以下行為:

1.確實有協助 詐騙集團 擔任車手之行為

2.曾經為求職、家庭代工、貸款、幫助友人或任何原因將身分證件、存摺帳戶或提款卡密碼交付給他人。

3.曾經為求職、家庭代工、貸款、幫助友人或任何原因將領取之款項交付給他人。

(三)不論是否能夠回想起任何端倪,都應在傳票紀載之時間地點到達地檢署應訊,傳喚身分若為被告,可以委任律師一同到場,其他家人或朋友若不具律師身分,均不能入庭。

四、被當作車手或人頭帳戶,是否有無罪可能?

在此類金錢犯罪的詐騙集團案件當中,除自身明知也參與詐騙集團外,也有許多民眾是因為被集團成員詐騙,因此提供了自身的帳戶或者是協助領錢,而被以共同 詐欺 或違反 洗錢防制法 偵辦。

其實,此類民眾與其他被騙錢的被害者一樣,都是遭 詐騙基團 詐欺 的受害者,只是他們被 詐欺 的不是直接的金錢,此種情形下,受害的民眾,應保存相關證據(通常是臉書、line、telegram、微信等文字訊息),也建議受害者第一時間把事情詳細經過如實紀載並告知,協助檢警辦案,避免被當成 詐騙集團 的共犯。

以下分享兩個案例:

1. 小何為辦理信用貸款,於臉書網頁中看到代辦貸款的廣告,遂與廣告中載明之承辦人員小安聯繫,小安表示可以協助小何作帳戶金流,以提高銀行貸款的可能,並要求小何簽立上載有律師見證的保證書,保證書內載明小何必須將美化帳戶金流的資金返還,否則須負擔高額違約費用。小何認為有律師見證而且自身也沒有損失,又確實有借款需求,就配合將匯至自己帳戶的金錢提領後交付給小安指定的人員。

2. 小楊於臉書網頁中看到社團有招募家庭代工,遂聯絡社團管理員小萱,小萱以公司要建檔為由,要求小楊寄出提款卡。小萱並提供自身的身分證影本給小楊以取得信任,要求小楊應一併提供雙證件資料,以供核實。

上面兩個案例,均遭地檢署以 洗錢防制法 、 加重 詐欺 等罪偵辦,幸最終均因能夠提出完整對話紀錄、貸款申請文件等資料,而能向地檢署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六、 警示帳戶 如何解除?

原則上 警示帳戶 僅能在案件終結後才能解除,要等到取得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後,再拿到原通報的警察局申請解除 警示帳戶 。
若是有薪資轉帳需求,可以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向銀行申請開戶。
若有領取社會福利之需求者,可以向社會局申請證明,以免影響領取補助權利。

七、若需要律師諮詢問題,可先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若經基金會審核許可,即可由基金會派遣專業律師協助法律服務,相關費用由基金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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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林冠廷律師,擅長處理各類商業訴訟。多年來,我致力於為客戶提供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法律諮詢服務,幫助他們解決複雜的商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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