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你分享刑事案件的實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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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傳票天上來。萬一收到刑事傳票,究竟之後要如何處理,什麼時候可以提出證據,什麼時候才可以表示意見,其實在刑事訴訟法的嚴密規範下,刑事審判程序有一定的規定流程,由執業律師和你分享刑事案件的實際流程。

一、刑事案件可分為偵查與審判兩大階段。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犯罪之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外,檢察官為偵查階段的唯一主體,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會送到檢察官手上做決定,檢察官可以指揮調查機關協助調查證據,檢察官會在調查所有證據後,依據證據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暫時簽結(證據不足,尚待調查)等決定。

若檢察官決定起訴,則案件會移送到法院由法官審理,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判程序,除適用簡易程序或簡式審判程序的案件外,法院會先進行準備程序,再進行審理程序調查證據,最後由法院依據調查證據的結果宣示判決。

二、偵查程序:

偵查程序從立案開始,會由檢察官指揮偵辦,但因為每個案件的內容不同,會有不同的偵辦過程:

(一)立案:刑事案件通常起於被害者的告訴或目擊者、相關機關的告發程序,告訴或告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最簡便的作法,就是到地方檢察署或是離你最近的警察局表明要提起告訴或告發。

(二)調查證據:案件經立案後,會由檢察官指揮相應機關開始調查,原則上會由調查機關先約談告訴人或相關證人。相關人收到傳票後,原則上都有義務要配合到場說明,如果真的有事情無法配合到場,都可以先以傳票上紀載的聯繫方式聯絡警方或書記官,申請改期,如果經傳喚不到,警方可報請檢察官聲請拘提,若經檢察官核發拘票,會由警方上門強制拘提,若拘提不到,則會進一步報請法院發布通緝。

(三)約談嫌疑人:若被約談對象為嫌疑人或被告,則被約談之人依法可以保持緘默、聲請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若為原住民、心智缺陷、中低收入戶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均可請求法律扶助,由國家指派律師協助,若不確定是否符合請求法律扶助的資格,都可以自己事先或當場要求警方或檢察官協助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若經基金會審核通過,都可以立即由基金會指派義務律師陪同約談。

(四)現場勘查、搜索:於有必要的情形,調查人員可能會於取得搜索令後,進行搜索或扣押,如果被搜索之人不同意搜索,一定要堅定的向調查人員表明不同意搜索,但不建議以強力手段阻止調查人員,以免被反控妨害公務,只要不斷強調自己不同意搜索,於調查人員筆錄上可以拒絕簽名,或者在上面載明拒絕搜索。

(五)羈押:若經初步調查後,檢察官認為被約談之人有羈押的必要,則應於被約談之人到案的24小時之內向法院聲請羈押,24小時為憲法第8條的規定,任何人都不能違反,但應扣除依法不能訊問的時間(例如夜間拒絕訊問或等候律師時間)或車程期間。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偵查中羈押一次不能超過2個月,偵查期間最多可以延長一次,所以偵查中羈押時間最長就是4個月,若羈押後同時有禁止接見、通信處分,則除了調查機關與委任的律師之外,任何人都無法與遭羈押之人接見通信。

親友被羈押怎麼辦?

看守所內會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如果收到法院通知自己的親人、友人遭羈押的通知,可以考慮幫被告聘請律師,或替他申請法律扶助,另外也可以到看守所寄錢給遭羈押之人,依自身詢問當事人經驗,大約新台幣3千元左右就很足夠。

另外提醒,如果有近視問題,看守所內只能配戴全塑膠框眼鏡,原本金屬框眼鏡是不能使用的,要重新配置。

(六)檢察官最終決定:檢察官會於辦案期限內,依據手上證據,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因為證據不足尚待調查而暫時簽結等決定,案件若經檢察官起訴後,就會移送到法院行審理程序。

三、審判程序: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除了被告認罪和案件單純、不屬重罪而可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之外,法院審判都會經過準備程序和審理程序。準備程序基本上只為了審理程序作準備,原則上被告相關之辯解與調查證據,都是在審理程序處理,準備程序和審理程序因為刑事訴訟法的嚴格規定,都有一套制式的流程:

(一)準備程序:基本上只為了審理程序作準備,不作案件的實體調查。

順序程序說明被告回應
 確認被告年籍資料姓名。 被告依法官問題回答自己的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
 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檢察官陳述   
 法官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法官會依據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向被告說明所犯的法條被告:瞭解
 審判長告知權利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法官會說明被告依法享有的三項權利。 辯護人就是律師。被告:瞭解。 (1)我有原住民身分(中低收入戶或智能障礙),請求律師協助。 或(2)我已經請了律師。 或(3)不需要請律師。
以上(1)(2)(3)項回答依實際情形擇一回答。
若被告不想請律師,但需要家人陪同,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家人為輔佐人。
 對檢察官起訴有無意見?是否認罪被告: (1)我沒有犯罪。 或(2)我認罪。 或(3)對於…部分認罪,其餘部分不認罪。
 有無答辯? 被告自行表示意見。 若有請律師,可以回答「請律師協助回答」    
 法官諭請檢察官陳述用以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各項證據及各項證據之待證事實。由檢察官提出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對於檢察官所提出之前開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有何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此時主要是訊問對於檢察官提出的資料作為證據有無意見,至於證據如何解讀,則是審判程序要處理的問題。被告: (1)沒有意見。 或(2)自行表示意見(例如:我在警局的自白是被警方逼迫的)。 若有請律師,可以回答「請律師協助回答」  
 被告、辯護人有無證據提出?提出有利的證據。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若有請律師,可以回答「請律師協助回答」
 檢察官對被告、辯護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有何意見?由檢察官對被告提出的證據表示意見。 
 有無證據請求調查?被告或檢察官決定是否聲請傳喚證人或聲請調閱相關資料作為證據。被告: (1)沒有。 或(2)聲請傳喚證人…、聲請調查證據如下…。 若有請律師,可以回答「請律師協助回答」
 整理爭點  法院會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所謂不爭執事項就是被告與檢察官都不爭執的內容,例如被害人有受傷,或現場有發現毒品等。 爭執事項就是法院要判斷的問題,例如車輛有無碰撞或被告是否可以緩刑。被告自行表示意見。 若有請律師,可以回答「請律師協助回答」  
 就各項證據於審判期日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 被告:沒有意見。 若有請律師,可以回答「請律師協助回答」  
 宣示準備程序終結若法院認為不需要再開準備程序,會宣示準備程序終結,法院會訂審理期日;或諭知「候核辦」,等候法院再次傳票通知。 

(二)審理程序:法院會於審理程序調查證據,由法院依據審理程序調查證據得結果,作成宣示判決的基礎。

順序程序說明被告回應
 確認被告年籍資料姓名。 被告依序回答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
 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檢察官陳述 
 法官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法官會依據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向被告說明所犯的法條被告:瞭解
 法官告知權利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法官會說明被告依法享有的三項權利。 辯護人就是律師。被告:瞭解。 (1)我有原住民身分(中低收入戶或智能障礙),請求律師協助。 或(2)我已經請了律師。 或(3)不需要請律師。 以上(1)(2)(3)向回答依實際情形擇一回答。 若被告不想請律師,但需要家人陪同,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輔佐人。
 訊問證人,請檢察官(或被告、辯護人)先行主詰問若檢察官傳喚證人,會由檢察官先問(主詰問),再換被告或律師問(反詰問),之後由檢察官問第二次(覆主詰問),被告可再接續補問第二次(覆反詰問),之後法官若有問題,也可親自訊問。 若證人是被告傳喚,順序就對調。被告自行詢問。 若有請律師,由律師詢問。    
 提示證物,並請當事人表示意見法官會提示全部相關證據,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逐一表示意見。自行表示意見。 若有請律師,可以回答「請律師協助表示意見」  
 有無其他證據需要調查?若有,需盡快提出。被告:沒有。 若有請律師,可以回答「請律師協助回答」
 檢察官、辯護人是否要詢問被告?檢察官、辯護人可選擇是否訊問被告。被告可回答或主張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問題。
 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被告: (1)沒有。 或(2)我對…部分有意見,意見如下…。 若有請律師,可以回答「請律師協助回答」
 對前科紀錄表有無意見?確認被告有無前科。被告:沒有。  
 宣示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案件實體證據調查到此為止。 
 請檢察官論告檢察官陳述。   
 請被告答辯 自行表示意見。 若有請律師,可以回答「請律師協助表示意見」
 有無量刑證據提出提出可做為法院量刑參考之證據,例如和解書或身心障礙手冊。  被告:沒有。 若有請律師,可以回答「請律師協助回答」
 對科刑有無意見?  此為法律規定的制式程序,法官都會照程序問,不代表法院認定有罪。被告: (1)請判無罪。 或(2)請從輕量刑。
 被告有無最後陳述 被告: (1)沒有。 或(2)我很抱歉…。
 辯論終結,宣示判決期日審理終結,法院會定期宣判,宣判當天被告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到庭聆判,一般來說,因為判決都會上網公告,所以一般來說都不會到庭聆判。判決書會於宣判後7-30日內收到,若不服判決,須於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起上訴。被告:不到場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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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廷律師

我是林冠廷律師,擅長處理各類商業訴訟。多年來,我致力於為客戶提供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法律諮詢服務,幫助他們解決複雜的商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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