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但是房子我要分一半」,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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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照2024年5月24日有效的法令撰寫。

一、案例事實:李賀和賈霸於2018年結婚,婚後李賀買了一棟房子,登記在李賀名下,2023年李賀與賈霸因感情生變,開始協議離婚,但此時賈霸說,離婚他也同意,只是房子既然是結婚後買得,依據婚姻財產分配,我要分一半。這樣有道理嗎?

二、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一)依據民法第10041005條之規定(另外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之規定,以下相關規定於同性婚姻均準用,以下僅依民法規定為例),除非夫妻有另外以契約約定財產制,或有特殊情形,否則一般都會適用「法定財產制」,以下均以法定財產制為例。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在夫或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以向對方請求平均分配婚後剩餘財產,又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通常是指以下三種情形:1.離婚。2.夫或妻一方死亡。3.依法或夫妻間協議改定財產制。

(三)依據民法第1030-1條之規定,可供分配的剩餘財產,首先是要是婚後財產,也就是結婚後才取得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如有剩餘,才是可供分配的剩餘財產(可參考以下實例)。另外婚後取得的財產還要扣除無償(例如:贈與或繼承)取得之財產和慰撫金(例如:精神賠償)。

(四)依上面的規定,分別計算配偶間各自的婚後剩餘財產價值後,如果有差額,一方可向另一方請求平均分配,此即為我國民法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五)但要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分配是請求分配價值計算後的差額,並不是物品本身,白話來說,就是直接將財產均換算成實際市價後後請求給付現金,並不是向他方配偶請求特定物品(例如:車子、房子、鑽石戒指等)。

三、法定財產制上的分配實例:

1.李賀於婚後購買一棟房子價值1000萬元,除此之外無其他財產;賈霸無財產。經計算後,李賀婚後剩餘財產為1000萬元,賈霸婚後財產為0元,賈霸可以向李賀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向賈霸請求給付500萬元(差額1000萬元÷2)。

2.李賀於婚後購買一棟房子價值1000萬元,房貸尚有800萬元,除此之外無其他財產;賈霸有現金200萬元,車輛價值100萬元。經計算後,李賀婚後剩餘財產為200萬元(房子1000萬元-負債800萬元),賈霸婚後剩餘財產為300萬元(現金200萬元+車子100萬元),兩人之差距為1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李賀可以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向賈霸請求給付50萬元(差額100萬元÷2)。

3. 李賀於婚後購買一棟房子價值1000萬元,房貸尚有800萬元,另外有結婚時賈霸母親贈送的金飾100萬元,繼承取得的公寓500萬元,李賀無現金,尚有信用貸款300萬元。則李賀的婚後剩餘財產計算為0(房子價值1000萬元-房貸800萬-信用貸款300萬=-100萬元,沒有剩餘財產,金飾和公寓是無償取得不予計算)。

賈霸有現金200萬元,車輛價值100萬元。賈霸婚後剩餘財產為300萬元(現金200萬元+車子100萬元)。兩人之差距為300萬元(300萬元-0元),李賀可以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向賈霸請求給付150萬元(差額300萬元÷2)。

4.李賀與賈霸結婚後沒有工作,賈霸贈與一棟房子給李賀,房子登記在李賀名下,價值1000萬元,尚有房貸800萬元,頭期款和先前房貸均為賈霸繳納,李賀沒有其他財產。賈霸有現金200萬元,車輛價值100萬元。

經計算後,李賀婚後剩餘財產為0(房子為贈與取得,不予計算)。賈霸婚後剩餘財產為300萬元(現金200萬元+車子100萬元)。兩人之差距為300萬元(300萬元-0元),李賀可以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向賈霸請求給付150萬元(差額300萬元÷2)。

四、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

1.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夫妻離婚依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

2.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

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之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四、結論:

夫妻間雖然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首先要先確認夫或妻各自的婚後剩餘財產價值為何,且可供分配之標的為價值的差額,並非特定物品本身,如果以本文一開始的事實為例,經詳細計算二人的婚後剩餘財產後,可能反而是李賀可以向賈霸請求夫妻剩餘財分配。但無論如何,賈霸都不能直接主張分配房子的一半,賈霸至多只能向李賀請求分配相當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價值之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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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林冠廷律師,擅長處理各類商業訴訟。多年來,我致力於為客戶提供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法律諮詢服務,幫助他們解決複雜的商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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